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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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25-03-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22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23 事由:查本局所佈建之AI智慧判煙系統於114年3日19日約上午10點30分推播本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與自立路附近排放管道有異常排煙而污染空氣情事,本局隨即於當日派員調查並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30-02號),經稽查人員提供違規事證(AI智慧判煙系統掌握之影片,貴公司所屬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P001,自當日10時29分23 秒至10時45分41 秒有異常排煙情事),貴公司現場人員表示疑似為更換靜電集塵之零件-第13號高壓產生器品質不穩定所致,並表示現場製程無法立即停機,待停機後將進行全面檢查、測試,惟本案未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致明顯粒狀物污染周界外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5-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22 (2017-06-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9月25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39 事由:查貴公司印染整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30-00號),本局於106年6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查獲現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濕式靜電集塵器顯示之噴淋水量數值與許可證核定之操作參數範圍不一致。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濕式靜電集塵器,於105年4月至106年6月期間,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規定每天記錄差壓值。 |
否 |
限2017-09-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