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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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2020-10-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09年11月13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請貴公司於文到1個月內將工廠內廢水委託合法清理業者妥為清除,並將妥善處理證明文件提送本局備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22 事由:本局於109年10月27日11時15分派員至貴公司於臺中市梧棲區向上路九段466巷80號之工廠稽查,稽查時貴公司人員正從事金屬製品染色(染黑)作業,製程為金屬製品→脫脂→水洗→酸洗→水洗→染黑→水洗,而製程產生之廢水以管線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再輸送至廢水貯留回收槽(共3只各2噸之桶槽),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貯留許可文件),逕行貯留廢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