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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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2023-03-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貴公司如未遵行前開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12 事由:查本局於112年3月31日11時30分派員至貴公司設址於臺中市梧棲區稽查,現場從事空櫃營運、買賣、儲存等作業且作業中,實際開發面積達3公頃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惟貴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許可即逕行貯留清洗貨櫃內部之廢水,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