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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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2022-08-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1年11月25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10005 事由: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梧棲區廠區從事布料貼合製程,案經本局於111年8月31日9時30分派員稽查,於貴公司廠區周界外確實聞有自廠區逸散之間歇性有機溶劑異味,會同貴公司人員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7,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