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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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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018-12-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貴場於10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需包含懸浮固體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限改日期:108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30025 事由:查貴場於臺中市后里區設場,案經本局於107年12月7日17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