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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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2019-12-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5月11日前向本局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操作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05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040006 事由:查貴公司(后里新廠)堆置場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28-00號),經本局前往稽查核對現場流程發現,貴公司(后里新廠)堆置區除堆置廢鐵外,另有堆置還原碴(石),惟未核定於許可證項目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0-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23 (2019-08-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貴公司於108年12月2日前完成改善,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90020 事由:本局於108年8月20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廢鐵區堆置高度共五點分別為12米、10.6米、11.2米、14.6米及10.6米,未符合許可證核定高度6米,已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定之10%容許差值,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