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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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2023-12-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臺端已於113年1月23日以財進源環水第113012301號函檢具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於113年2月7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3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22 事由:臺端於本市后里區墩南里堤防路216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4-03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38mg/L(限值:8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47mg/L(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18mg/L(限值:15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