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2023-09-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於112年11月24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2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110111 事由:陸玖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車號ST-881車輛於112年9月24日8時51分行經本局公告臺中港空氣品質維護區西碼頭,且未具一年內完成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23-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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