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工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791784
管制編號: B9302178
事業名稱: 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工廠
事業地址: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八○五之五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25
(2023-05-1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文號:30-113-030023
事由:一、經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貴公司 前於112年3月1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021196號函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本局依法處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5月15日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貴公司並未依限設置同一級別專責人員,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2年5月15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且經本局於 113年2月21日派員稽查確認屬實。 二、貴公司(工廠)於本市神岡區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符合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於113年2月1日方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逾法令規範期限112年5月15日,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管理辦法24條第1款規定。 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2月1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13270號函,准予貴公司設置「朱○○」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可在案,爰此,認定改善完成,無須再限期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12
(2023-08-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4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事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本局於112年8月14日16時10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24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4,500
分期繳款中
2023-07-12
(2023-04-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51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70011
事由:貴公司所屬工廠於本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限貴公司於112年4月1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2年3月28日保字第112032801號函檢附水質檢測報告送交本局查驗,經本局於112年4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懸浮固體檢測值:36.5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3 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法按次處罰。
限2023-08-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5,1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3-08
(2023-02-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1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3000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26-00號),經本局於112年2月10日派員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9.2(限值:6.0~9.0)、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42 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1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9-26
(2022-08-3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10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90010
事由:貴公司所屬工廠於本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26-00號),經本局於111年8月3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所屬工廠代表人員當場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鎳檢測值:4.01mg/L (限值:1.0mg/L)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2-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10,5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10-26
(2017-09-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92000元整,請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6年11月13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24
事由:貴公司工廠於本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92-00) ,經本局於106年9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本局當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72mg/L(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80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部份不受理,部份駁回
限2017-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92,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10-26
(2017-09-1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於105年11月13日前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25
事由:貴公司工廠於本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92-00) ,經本局於106年9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下列與許可登記不符事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1、T01-1初沉槽1前設有一座具攔污柵及鼓風機之許可未登載槽體。2、T01-1初沉槽1有管線連接至T01-5暫存槽。3、T01-4調勻槽連至T01-5暫存槽之管線與T01-1初沉槽1連至T01-5暫存槽管線連通。4、T01-8化學沉澱槽1有一軟管連接至T01-4污泥暫存桶。5、T01-8化學沉澱槽有管線連接至許可未登載之污泥脫水機,經脫水後,上澄濾液排入T01-4調勻槽。6、T01-15污泥脫水機上澄液進入T01-16上澄液槽後,有管線連接至T01-1初沉槽及T01-4調勻槽。7、T01-3中間槽有管線連至T01-1初沉槽1。

部份不受理,部份駁回
限2017-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