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07-28 (2017-06-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9月5日前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9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32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其他基本金屬鑄造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64-00號),現場查核時製程設備部分運作中,依據操作許可證核定M01製程免設排放管道改採替代措施內容,貴公司廠區應全面鋪設混泥土且設置廠界四周擋風圍牆,未妥善收集及設置排放管道之污染源皆於廠房內作業,廠房出入口處設有自動噴灑水霧防塵,做為替代措施,查核當時自動灑水設備之替代措施皆依規定設置及操作,惟其相關紀錄現場無法立即提供,經現場人員確認未執行紀錄且無異議,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7-09-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5-07-31 (2015-07-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4-07008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