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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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2022-12-2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20003 事由: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發現堆置廢塑膠之情事,經查該廠舊時為碾米廠,現轉型欲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並向本局申請在案。 2.現場無作業,僅堆置廢塑膠等原物料。 3.告知業者代表,遵照環保規定申請,並待再利用資格符合,始能作業。 PP1113251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發現堆置廢塑膠之情事,經查該廠舊時為碾米廠,現轉型欲從事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並向本局申請在案。 2.現場無作業,僅堆置廢塑膠等原物料。 3.告知業者代表,遵照環保規定申請,並待再利用資格符合,始能作業。 4.另於111年12月23日13時30分業者代○○至局內釐清相關案情。 5○○檢附廠內原料來源(如附件),惟該廠尚未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即先行收受及堆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6.告知業者取得資格後始能作業,並依規定辦理後續。 |
否 |
限2024-01-2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