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025-05-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4-060015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5月16日前往貴公司於本市楊梅區仁美段654地號等13筆土地承造之「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工程場址內進行植生工程及菇肥噴灑作業並置放菇肥,惟作業時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發酵酸臭異味散佈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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