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9-25 (2018-10-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90116 事由:查獲將未經處理之原廢水以連接塑膠軟管馬達加壓方式,繞流排放至場外溝渠,嗣經本局於貴公司二廠所屬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6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1-16 (2013-11-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確實進行廢水設施功能改善作業,並於103年1月24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包含懸浮固體)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送交本局收受並報請查驗,屆期若未送前述文件報請查驗或經查驗未完成改善,本局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期改善通知書業以本局102年12月25日中市環水字第1020129944號函送達在案。)限改日期:103年01月2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10019 |
否 |
限2014-0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9-06 (2013-07-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2-090002 |
否 |
限2013-09-30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6-08 (2012-05-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1-06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其他,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處分對象應為公司(非2廠),另行開立裁處書 |
否 |
限2012-06-2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2-06-07 (2012-04-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針對該公司開立處分(30-101-060017) |
否 |
限2012-06-2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