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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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2021-08-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070002 事由:查貴公司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部分運作中(僅E107、E108、E109、E110、E111、E112運作),其中A104洗滌塔原pH讀值為6.47,本局以手執式pH計量測為11.06,經現場重新確認,原pH監測器管線中,其閥件(門)未開啟,重新開啟後pH值監測值即為10.77,顯見A104未落實防制設施保養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