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隆工業有限公司二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0422761
管制編號: B9505615
事業名稱: 郡隆工業有限公司二廠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六之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1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2-25
(2023-10-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2-120016
事由: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元件脫脂、皮膜處理及粉體塗裝等金屬表面處理作業,領有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0月17日執行督察時,查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事:貴公司粉體塗裝製程經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袋濾式集塵器)產出之廢棄物係屬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於112年8月8日以每公斤支付新臺幣5.5元(於112年8月9日現金支付),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數量計6.88公噸,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14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25
(2023-10-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20017
事由: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元件脫脂、皮膜處理及粉體塗裝等金屬表面處理作業,領有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0月17日執行督察時,查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事:貴公司粉體塗裝製程經產出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其產出、清除及處理未依規定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4-0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06
(2021-03-3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09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6之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40-00號),本局前於110年4月6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33373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10-030023)並限期於110年4月1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3月3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60mg/L(限值:1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850mg/L(限值:30mg/L)及總鉻檢測值:6.14mg/L(限值:2mg/L),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有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按環保署110年6月4日環署水字第1101068077號函釋,貴公司(二廠)與上次110年1月29日違規屬同一違規理由,除依照前項處分外,另應併計「懸浮固體及總鉻」之違規點數後共同開立處分書。貴公司(二廠)已於110年4月30日郡隆(環水)字第1100420002號函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總鉻)報請查驗,經審視及復查結果,認定改善完成。
限2021-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4-30
(2021-03-3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31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大雅區鳳鳴路6之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40-00號),經本局110.1.29派員查核採驗放流水化學需氧量值247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本局前於110.4.6中市環水字第1100033373號函裁處(裁處書字號:30-110-030023)限於110.4.10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3月31日派員查核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1,160mg/L(限值:100mg/L)、懸浮固體值:850mg/L(限值:30mg/L)及總鉻值:6.14mg/L(限值: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之1「事業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更形惡化者,應按次處罰。」,按環保署110.6.4環署水字第1101068077號函釋及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57條之1規定,貴公司(二廠)已於110.4.30提送提送完成改善符合放流水標準水質檢測報告(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總鉻)請本局查驗,本局110.5.7派員復查結果,予以認定完成改善。
限2021-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72,000
尚未繳款
2021-03-27
(2021-01-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23
事由:貴公司所屬二廠位於本市臺中市大雅區上楓里鳳鳴路6之6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40-00號),經本局於110年1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47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1-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