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4 (2020-06-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令停工及限期於109年9月21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申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80027 事由: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