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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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2023-1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17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金屬加工製造作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1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查熔解爐總實際處理量為每天每批1,200公斤(200公斤/爐,現場設有6爐,督察時皆運作中),其製程產出下腳料亦會再投入熔解爐熔煉後使用,該製程屬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