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0 (2018-03-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7年6月22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用以改善之設備或措施相關資料影本至本局備查,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40008 事由:本局稽查時現場查獲貴公司作業時未有效收集製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致明顯之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