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2022-01-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30124 事由:查貴公司111年1月13日駕駛曳引車(車頭車號:KLA-2179,車斗車號:21-5H)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本縣福興鄉福園段177-6地號整地,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等證明文件,案經本局111年1月13日接獲警方通報並於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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