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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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2023-0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1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12-020012 事由:本案於112年1月5日在本市關廟區中山路一段42號對面執行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貴公司所有94年6月出廠(第3期車)的AYV-52*1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2年2月24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12年2月3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6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否 |
限2023-03-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