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2022-04-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臺端於111年7月15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35 事由: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商號於未經登記之場址從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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