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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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2021-04-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0-090006 事由:本局前於109年9月3日派員至臺中市外埔區水美南段412地號進行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於該土地進行土石堆置,惟查核時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現場有堆置區堆置面積達100m2且未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二)裝卸區域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三)出入口有逸散污染物帶出,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2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本局於110年1月15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00003039號函裁處在案(裁處書字號:20-110-010032),並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提出逸散管理辦法之改善證明文件。本局續於109年4月16日派員至現場執行複查作業,查該地號仍有土石堆置,測量堆置體積達10,673 m3且未採行防制措施,認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次處罰。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訴願有理由 |
不須改善 |
208,5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