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 (2019-03-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60020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3月20日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發現從事收受農會之廢稻殼燃燒碳化作業,其燃燒碳化爐僅有簡易灑水設施,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經廠房屋頂散布於廠外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現場已立即改善,將不另予改善期限。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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