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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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2022-05-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 文號:30-111-060009 事由:1.臺端於本市大安區安中段933地號從事豬隻飼養業,前於108年12月31日取得本局廢(污)水管理計畫核准文件,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4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現場豬隻產出之糞尿廢水未進入廢水貯存槽(槽內無廢水),且臺端表示係將廢水排至場外灌溉溝渠,與核准之廢水管理計畫內容不符(沼液沼渣肥分使用及部分廢(污)水貯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規定。 2.臺端已未備文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本局收文日期:111年6月1日)報本局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2-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