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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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2023-06-08)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70002 事由:本市環保局前於112年6月8日至「基隆廠N棟廠房新建工程」(施工廠商:景興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稽查作業,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即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之營建工地),查現場建築已完工,惟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請環保局核准,即先行施工,前揭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環保局核准;爰將依同法第46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