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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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023-11-2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12-120001 事由:該處石門供油中心固定污染源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其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7月至9月實施定檢。惟查貴處石門供油中心排放管道P003至112年11月27日才完成定檢作業,亦無於應執行定期檢測期間內(112年7月至9月)檢具相關說明或佐證資料至本市環境保護局進行報備,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
否 |
限2023-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01 (2021-03-11)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30005 事由:現場稽查發現貴中心於109年11月25日及110年1月28日委託合輝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H48A0597)清除/再利用廢棄物(廢潤滑油)計2筆,惟貴中心為「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事業,卻未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申報廢棄物(廢潤滑油)清除、再利用/處理情形,且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並未登載前揭廢棄物(廢潤滑油)項目產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1-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19 (2021-01-22)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20010 事由:查貴公司109年12月份(聯單編號:C110005910900005)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21-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09 (2018-02-13)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4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6年11月(12月6日申報)貯存未依規定於次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本局已多次電話告知,惟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0000)107年1月份廢棄物(D-0903、D-2527、R-0201、R-0601、R-1301)貯存,迄今仍尚未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11 (2017-05-1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02 事由:本市環保局於106年5月16日下午2點15分前往貴處石門供油服務中心進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核作業,經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M02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為1,315,432.735公秉,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795,000公秉)達65%,雖於105年10月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並於106年3月30日核發新證,但新證尚於審查期間未核定,原許可證仍屬有效,於新許可證未核發前仍應依照原有許可證相關操作條件及規範進行操作,案查石門供油服務中心105年度4~6號重油實際使用量超過原操作許可證記載之最大設計量達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以上(65%),本案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
否 |
限2017-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4 (2015-12-08)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1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