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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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23-10-25)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3-120003 事由: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5日至旨揭社區稽查,由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代表接受稽查,該代表人員說明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為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3處社區共用,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簡易排放許可證效期至112年9月12日,並確實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證展延,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之規定,違規行為明確。 |
否 |
限2024-05-31前改善 待改善 |
63,000 尚未繳款 |
2024-05-27 (2023-10-25)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3-05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漏未審酌,原處分撤銷,由處分機關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由:一.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5日至貴社區進行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由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為代表接受稽查,該代表人員說明各項原因,確實未於期限內申請許可證展延。 二.本案依循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規定處分對象之精神,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為共同使用且無管理人者,應對共同使用人處罰,依規定對綠葉山莊、優泉小鎮、原美館三處社區分別開立裁處。 三.綜上,前揭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之規定,違規行為明確。 四.貴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提出陳述意見書,惟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擬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規定裁處,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分類對應,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7萬元整,請依期限繳納。 |
否 |
限2024-05-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7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