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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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2023-03-25)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40009 事由:經查貴單位112年2月份廢棄物(聯單編號:C110537611200035、C110537611200036、C110537611200037;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D-0699廢紙混合物)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3-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04 (2023-04-19)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50013 事由:當日(112年4月19日)稽查時發現,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因存量過多(有四包以上)已超出貯存區範圍,導致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相關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3-05-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23 (2024-05-0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 文號:30-113-050004 事由:一、依貴單位113年5月16日七機檢修字第1130003263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6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419號辦理。 二、經查貴單位未依規於核定期限113年4月18日前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業已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違規事實明確。 三、貴單位提出之陳述意見書,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分類對應,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5,00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 |
否 |
限2024-05-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1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27 (2024-04-29)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50007 事由:本局勾稽貴公司七堵機務段112年1月至113年2月廢棄物網路申報產出、貯存及聯單情形,並於113年4月29日至現場稽查發現112年12月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產出2.49噸,逾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許可0.1噸之10%上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4-05-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20 (2024-05-10)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25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3-060001 事由:一、依貴單位113年6月6日七機檢修字第1130003760號函、本府113年5月6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419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23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501號函辦理。二、經查貴單位於文到(113年5月10日)後15個日曆天(113年5月24日)前,尚未依規提出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違規事實明確。三、貴單位提出之陳述意見書,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7,25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四、依本府113年5月31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543號函(諒達)略以:請貴單位於文到後15個日曆天前,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提出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4-06-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25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