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七堵機務段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7524729
管制編號: C1105376
事業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七堵機務段
事業地址: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一之四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鐵路運輸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0-0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4-12
(2023-03-25)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40009
事由:經查貴單位112年2月份廢棄物(聯單編號:C110537611200035、C110537611200036、C110537611200037;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D-0699廢紙混合物)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3-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04
(2023-04-19)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50013
事由:當日(112年4月19日)稽查時發現,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因存量過多(有四包以上)已超出貯存區範圍,導致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相關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3-05-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23
(2024-05-06)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
文號:30-113-050004
事由:一、依貴單位113年5月16日七機檢修字第1130003263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6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419號辦理。 二、經查貴單位未依規於核定期限113年4月18日前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業已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違規事實明確。 三、貴單位提出之陳述意見書,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分類對應,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5,00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
限2024-05-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60001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27
(2024-04-29)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50007
事由:本局勾稽貴公司七堵機務段112年1月至113年2月廢棄物網路申報產出、貯存及聯單情形,並於113年4月29日至現場稽查發現112年12月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產出2.49噸,逾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許可0.1噸之10%上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以下罰鍰。
限2024-05-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0
(2024-05-10)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25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3-060001
事由:一、依貴單位113年6月6日七機檢修字第1130003760號函、本府113年5月6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419號函暨本府113年5月23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501號函辦理。二、經查貴單位於文到(113年5月10日)後15個日曆天(113年5月24日)前,尚未依規提出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違規事實明確。三、貴單位提出之陳述意見書,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7,25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四、依本府113年5月31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543號函(諒達)略以:請貴單位於文到後15個日曆天前,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提出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核定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限2024-06-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7,25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