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6-26 (2018-04-19)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60012 事由:貴公司基隆營業所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再利用種類:編號三、煤灰;批發零售業),登記場所僅限辦公室使用,且未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所無加工製造行為,本局於107年3月29日、107年4月19日至貴公司基隆營業所現場稽查下列違規事項: 1.貴公司基隆營業所107年3月29日至107年4月19日共清運28筆,皆未依規定有將R-1106(燃煤飛灰)送至再利用機構收受端之相關申報記錄,業已分別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裁罰:28*6,000=168,000元。 2.查貴公司基隆營業所於105年9月起收購廢棄物R-1106(燃煤飛灰),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卻由前述事業端直接清運至未合格之再利用機構,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相關規定,本局於107年3月29日、107年4月19日各至貴公司基隆營業所稽查,爰依同法第52條分別按次裁罰:6,000*2=12,000元。 |
否 |
限2018-06-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