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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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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2025-07-1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14-080001 事由:貴公司其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裸露地表區,未設置防制措施,且裸露區域未灑水保持濕潤,未符合環境部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地表未設置有效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防制設施,未依規定採取包括植生綠化、覆蓋稻草蓆或碎木、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灑水保持濕潤、噴灑化學穩定劑等防制措施,記缺失點數10點;另現場堆置區未符合前述同法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之附表一,堆置場未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及阻隔牆破損,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共記缺失點數14點。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未依規定設置及操作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防制設施。 |
否 |
限2025-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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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022-06-1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70189 事由:造成地面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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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2020-11-13)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10-010001 事由:本案係為民眾陳情貴公司自109年1月開始收受「玻纖樹脂粉」作為原料乙事,本市環保局於109年11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調閱貴公司原物料等報表,經查109年1月、3月至10月均有玻纖樹脂粉之購買發票紀錄,貴公司雖於109年7月28日提出許可證異動申請,目前尚於試車階段未核定,原許可證仍屬有效,於新許可證未核發前仍應依照原有許可證相關操作條件及規範進行操作,原許可內容之原物料未含玻纖樹脂粉之原物料,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1-0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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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2020-04-23)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5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109年2月份廢棄物(D-1099 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0902 無機性污泥)貯存逾時申報(實際申報日:109年3月23日),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0-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