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3 (2023-02-22)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30003 事由:經查貴公司(暖暖分公司)112年1月份廢棄物(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3-03-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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