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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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2025-04-1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50001 事由:本案係民眾陳情暖暖區國安路30巷口有工地產生聲響情形,本市環保局於114年4月17日07時40分,到陳情地點稽查,經查為「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愛山林建開發基隆市暖暖區金華段二十二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82基府工建字第00418號)」,現場怪手2部,稽查時怪手1部使用中,進行吊護欄作業,當下要求立即改善,當日天氣狀態為晴天,風向為東北風,此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本市公告事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國定假日為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害安寧之行為,令業者立即改善(停工)。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尚未繳款 |
2024-01-24 (2023-12-09)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10001 事由:本案為民眾陳情本市暖暖區國安路口旁有施工產生聲響情形,於112年12月09日21時55分前往稽查,抵至現場,該工程為愛山林暖暖案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備有怪手4部、吊車1部、水泥泵浦車1部,稽查時段僅水泥泵浦車1部使用動力機械中,此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本市公告事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國定假日為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害安寧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3條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立即改善,未遵行者,將按次處罰。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