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安企業社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9963812
管制編號: C13A1177
事業名稱: 潔安企業社
事業地址: 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一三三號八樓之六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6-22
資料日期: 2024-09-1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5-28
(2019-04-26)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50002
事由:一、本局108年4月26日至現場稽查,查現場發現鐵皮廠房內(本市安樂區武訓段368、369地號)堆置生活垃圾(袋裝)等廢棄物,以及將所收受之廢棄物放置廠房外垃圾子母車內(數台),貴事業領有基隆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4基隆市廢乙清字第0063-03號,其清除許可證未登載設置轉運站),惟貴事業違法設置垃圾轉運站,未妥善清除載運至處理廠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二、本局前於108年3月份就已查獲貴事業將廢棄物堆置鐵皮廠房內,本局除依法告發處分外並要求限期改善(已於108年4月17日清除完畢),此外,本局屢次告知貴事業因清除許可證無核准貯存及轉運之許可,請貴事業不得再將廢棄物堆置貯存於鐵皮屋內,惟本局今日稽查現場查獲貴事業仍將所收受之廢棄物堆置鐵皮廠房內,其現場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員工告知表示因四月份已無垃圾進廠量,但其前述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並限期於108年5月3日前完成廢棄物改善清除完畢。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9
(2019-04-02)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40004
事由:1.本日針對108年3月14日現場稽查缺失進行複查。 2.108年3月14日查獲潔安企業社將所收受之生活垃圾廢棄物及疑似污泥(袋裝)等廢棄物,於本市安樂區武訓段368、369地號逕行貯存或轉運廢棄物,明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已違反廢清法第42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108年3月19日基環廢壹字第10800180號諒達),並限期於108年3月31日完成廢棄物改善清除完畢,合先敘明。 3.本局今(108年4月2日下午2時許)至現場進行複查,查鐵皮屋後方所堆置疑似污泥等廢棄物大部分已清除完畢(地面尚有污泥殘物),另其它先前所堆置生活廢棄物尚未清理完畢,另本局現場稽查該企業社刻正進行清除作業,業者表示會在108年4月15日清除完畢,惟該企業社未依規定於限期內(108年3月31日)清除完畢,本局依法再次告發處分,並告知業者請依規確實將堆置之廢棄物清除完畢。
限2019-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1
(2019-03-14)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40001
事由:本局於108年3月14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至現場查核,並查獲貴事業現場堆置大量生活廢棄物(袋裝)及疑似污泥(袋裝)等廢棄物,於本市安樂區武訓段368、369地號逕行貯存或轉運廢棄物,明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限期於108年3月31日前完成廢棄物改善清除完畢。
限2019-03-3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9
(2018-08-31)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7-100001
事由:本局前於107年8月31日7時6分會針對大武崙溪魚群暴斃陳情案進行稽查,經查貴公司廠區置放「烷基苯磺酸」容器,並利用上述物質清洗周圍環境及容器,造成強酸廢液任意棄置至大武崙溪,現場檢測廢棄水樣,檢測值為pH4.6。前揭所述,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爰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1
(2017-12-0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6-120068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166-R7經本廠落地檢查發現應回收物共計53支[7.6kg]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1
(2017-10-1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6-110111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未妥善分類載運進廠:散裝資源回收物35支、白鐵管1支、雨傘1支。﹝車號:3*7-*7﹞,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15
(2017-10-0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文號:40-106-110058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317-R7;車輛載運未經許可新北市垃圾專用袋一包及應回收保特瓶、瓶罐達40支以上進廠,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31
(2017-09-08)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6-100006
事由:查貴事業為本局核准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4)基隆市廢乙清字第0000號),許可文件內未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有關本局106年9月8日查獲貴事業收受「0000公寓大廈」之生活廢棄物、廢傢具、水泥石塊及資源回收物(玻璃瓶等),於本市安樂區大武崙段內寮小段0000地號逕行貯存或轉運廢棄物,明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已違反本法第42條及本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以下空白。
限2017-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27
(2017-10-09)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6-100133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1*6-*7經本廠落地檢查發現應回收物共計60支[7.6kg]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30
(2017-07-24)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文號:40-106-100001
事由:有關 台端所屬車輛AGF-3903載運廢棄物於上述時間、地點棄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本案攝影採證,依法告發。《以下空白》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9
(2017-09-04)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文號:44-106-090006
事由:1.依據基隆市警察局瑪陵派出所106年9月4日間監視器影像辦理。2.有關貴事業員工(張○○)駕駛所屬車輛000-3903於106年9月4日從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三路60號載運廢棄物(裝潢廢棄物),棄置於本市七堵區大同街60號附近垃圾子車,查該車輛未取得公民營清除機構許可文件,違法載運及清除廢棄物業務,前述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本局依法告發。
限2017-09-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8
(2017-06-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6-070051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166-R7車輛載運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超過40支以上,吸塵器1台, 鐵片2只,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2
(2017-06-0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6-070040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7-*7,載運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等超過150支以上,衣架6支等,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04
(2017-06-19)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6-07000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17-R7經本廠落地檢查發現應回收物共計73支[9.2kg]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04
(2016-12-20)
基隆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6-010003
事由:有關基隆市政府產業發產處於105年12月13日辦理本市安樂區基金二路3巷20號對面(安樂區大武崙段內寮小段495-3地號)會勘時,發現現場堆置一般垃圾,查貴社雖領有本市乙級清除許可證(104基隆市廢乙清字第0063-03號),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業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且應自行清除、處理。」,本局依法告發。
限2017-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