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5 (2021-10-2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2 事由:執行貴場所周界異味污染物官能稽查檢測,檢測結果:13,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10,依法告發處分。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環科公司未取得檢測機構許可,且基隆市環保局未派員於現場執行監督程序。 |
限2022-04-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0,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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