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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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2018-01-18)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30002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所屬基隆一站加油站(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346號)106年度定期申報作業顯示,自1月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即故障,至12月31日前皆尚未修復,遂稽查人員於107年1月18日至該站偕同所屬員工進行查核,確認上述情形無誤。 本府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及維護。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貴公司未依上揭規定定期校正及維護水量計測設施,違規事實明確。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