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4-21 (2020-02-2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9-040003 事由:查貴公司骨材庫更新未依法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且貴公司經本局執行108 年度「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輔導」,其中再利用檢核部分,多項原物料、製成、申報資料與質量平衡圖不一致,本局分別於108年9月5日、109年2月27日至貴公司稽查輔導並限期109年3月15日前申辦「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變更,以確保現場施作與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內容相符,迄今尚未提出,違規事實明確,本案仍依規告發裁處。 |
否 |
限2020-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4 (2019-09-1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8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02 事由:本局前於108年9月16日至貴公司進行稽查,經查沉澱池(一)、沉澱池(二)及貯留槽處理單容量、數量及操作參數變更,涉及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或排放事項,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並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3 (2018-03-14)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08 事由:環保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於107年3月14日14時10分至該公司進行督察,查有違規;該公司事業廢水處理流程設有沉澱池,經沉澱後貯留,全量回收至製程使用,惟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水貯留許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規定進行裁處,參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違規點數共計2點,採處分基數金額為1萬5仟元,裁處金額為新台幣3萬元。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3 (2018-03-14)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09 事由:環保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於107年3月14日14時10分至該公司進行督察,查有違規;經查作業區廢水流至廢水收集陰井期間,惟陰井沉水馬達故障,導致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外雨水溝,有疏漏廢水至水體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並依第51條規定進行裁處,參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違規點數共計6點,採處分基數金額5仟元,裁處金額為新台幣3萬元。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2 (2018-03-14)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1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本案前已進行處分(裁處字號 30-107-050008、30-107-050009) 事由:另查該公司事業廢水處理流程設有沉澱池,經沉澱後貯留,全量回收至製程使用,惟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水貯留許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現場督察時,來自作業區廢水流至廢水收集陰井,惟陰井沉水馬達故障,導致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外雨水溝(經大武崙污水廠人員確認無誤),有疏漏廢水至水體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現場至廢水溢流處進行採樣,現場量測廢水pH11.22(23℃)(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溫23℃、導電度1092μs/cm,取樣送驗SS,並依樣品保存規定保存,將俟檢驗結果依法辦理。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2 (2018-03-14)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本案前已進行處分(裁處字號 30-107-050008、30-107-050009) 事由:另查該公司事業廢水處理流程設有沉澱池,經沉澱後貯留,全量回收至製程使用,惟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水貯留許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現場督察時,來自作業區廢水流至廢水收集陰井,惟陰井沉水馬達故障,導致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外雨水溝(經大武崙污水廠人員確認無誤),有疏漏廢水至水體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現場至廢水溢流處進行採樣,現場量測廢水pH11.22(23℃)(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溫23℃、導電度1092μs/cm,取樣送驗SS,並依樣品保存規定保存,將俟檢驗結果依法辦理。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3-19 (2013-03-11)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2-030047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5-18 (2011-05-02)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0-05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2-08 (2010-01-07)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99處009 號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9-02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10-29 (2009-09-22)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1月30日。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098-100004 |
否 |
限2009-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