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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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3 (2016-10-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文號:32-107-100001 事由:本市龍潭區中正路605號(本市龍潭區大湖段774、775及776等3筆地號)經本府查證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檢出濃度2,49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05年10月3日公告上開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原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府公告之污染行為人。經查原得滿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於95年10月16日併入貴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故貴公司依法仍負有土壤污染整治改善義務。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8-05-28 (2016-10-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文號:32-107-05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