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25-08-21 (2024-11-06)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36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4-030001 事由:一.本市環保局於113年11月6日至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進行稽查,查貴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業於113年10月28日屆期,未於期限內辦理展延,現場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未明確標示槽體名稱,並使用塑膠管線以泵浦方式,抽取處理設施單元內之廢(污)水逕為排放至附近溝渠,現場進行水質採樣作業,並送環境部許可之環境檢驗機構進行分析,檢測數值高於放流水標準,檢測數據如下:(一)大腸桿菌群:5.6E+06 CFU/100mL(放流水標準:3E+05 CFU/100mL)。(二)氨氮:41.0mg/L(放流水標準:10mg/L)。(三)生化需氧量:90.3mg/L(放流水標準:50mg/L)。(四)化學需氧量:20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 二.前揭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1項及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行為尚具關連性,應依從重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處分,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5-07-30前改善 待改善 |
113,6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