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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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2023-0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3月27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56)限期112年4月27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3月3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40014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豬隻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12年1月11日派員現場查核,發現貴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與廢水調整池間設有2支軟管及活動閥門至魚塭,與許可登記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