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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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2020-04-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4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100004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0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豬舍有一股廢水從待配區產出,未依廢(污)水管理計畫排入其廢水處理設施,逕由進入固液分離機前之溝渠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7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198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200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4-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17 (2021-07-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 文號:30-111-060010 事由:貴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09年10月8日環稽字第1090117110號函附109年10月6日環水水裁字第109100165號裁處書限期貴場110年3月8日前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設置。貴場於109年3月5日申請展延,本局於110年3月9日環水字1100023042號函同意展延至110年7月8日止在案。惟貴場始至110年9月27日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未依規定於110年7月8日完成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