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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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2022-0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營運紀錄存放於許可文件中登載之地點或變更存放地點。限改日期:111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40-111-04001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55號),許可文件中登載之營運紀錄存放地點為臺南市將軍區西甲里西華58之140號1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2月16日派員執行環檢警調聯合督察勤務時發現,貴公司將營運紀錄存放於高雄市仁武區竹東路88號砂石場內,未依規定將營運紀錄存放於許可文件中登載之地點。 |
否 |
限2022-05-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