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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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2020-03-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停止使用沉澱池貯留或完成貯留文件補正,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05 事由:本局於109年3月20日23時36分許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可之貯留許可文件,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洗滌滾輪廢水收集貯留於廠區左側之沉澱池位置與許可文件登載不符且滿溢至廠外水溝,未依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0-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03 (2018-12-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04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字號: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213-02號)及其他玻璃及其製品製造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字號: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568-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於107年12月27日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於107年2月期間在M01製程中E004乾燥機旁增設一套水洗設備,又發現於107年8月期間M02製程區域內新設一處玻璃纖維破碎作業區,並裝設抽氣設備及水洗設備,另該作業區外有新裝置1台集塵設備,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一致,明顯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9-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