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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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2018-09-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10002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3南市廢清乙字第363號)之清除機構,該公司於107年8月7日以利字第1070807號函提送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本局審查後發現貴公司機構地址已於107年4月30日變更,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即107年5月30日)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