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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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2020-10-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21-109-120001 事由:貴站領有本局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DI9),並經本局授權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本局於109年10月15日派員至貴站進行實車查核,發現由非合格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測之採樣管插管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暨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規定。 |
否 |
限2021-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