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 (2022-04-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1-090024 事由:本局派員於111年7月29日會同保安警察三大三中隊警員前往貴公司進行查證,查貴公司之廢塑膠亮片膜、泡棉、布料等廢棄物未委託合法清除業者清除、處理,於111年4月22日逕自委託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載運至本市龍崎區中坑子段0822-3地號土地棄置。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8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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