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3831052
管制編號: D0400311
事業名稱: 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海寮里海寮一六之三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14-07-30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6-02-04
(2015-11-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5-020002
不須改善 3,24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0-25
(2016-09-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15日前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於105年11月30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批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期間內未提出清理計畫或未完成改善皆視為無清理意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
文號:40-105-100125
限2016-11-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89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2-20
(2016-12-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89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限2016-12-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1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2-20
(2016-12-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1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限2016-1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2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2-20
(2016-1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2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限2016-1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3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2-20
(2016-12-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3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限2016-12-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4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2-20
(2016-12-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4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限2016-12-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5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12-20
(2016-12-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文號:40-105-120095
事由: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限2016-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4-02-18
(2014-01-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
文號:40-103-02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8-20
(2014-05-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3-08000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07
(2015-1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10008
限2016-02-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020112
6,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按日連續處罰第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2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按日連續處罰第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3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4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5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6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7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8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19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20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21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2-24
(2016-02-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20122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24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25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26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27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28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29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30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31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32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33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07
(2016-02-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5-030034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2-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1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2-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2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2-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3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4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2-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5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6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2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7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8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09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0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1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2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3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4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5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6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6-03-22
(2016-03-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文號:40-105-030217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