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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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2019-05-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02 事由:貴公司西港廠從事化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02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6.7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10-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