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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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2021-09-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010014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29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總鉻檢驗值1.67 mg/L(標準值1.5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4,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