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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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023-09-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50018 事由:本局於111年7月12日至貴公司X廠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X廠係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且依據本局112年6月29號函(環事字第1120070311號),提醒貴公司X廠應盡速提送廢清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惟112年9月11日於貴公司X廠稽查,現場當時仍有營運,其未依規定申請廢清書經本局審查核准,爰認定貴公司X廠未取得核准廢清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4-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