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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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2017-1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12 事由:貴公司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申資料不符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申報不完全,貴公司106年上半年廢污水定期申報資料未符合規定,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0月20日環水字第106010511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06年11月10日前完成補正,貴公司於106年11月17日始完成申報106年上半年之資料。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